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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(试行)》(中基协发〔2017〕6号)
时间:2023-10-04 来源:i1v7n6.buox.cn

各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:

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(以下简称“基金”)投资流通受限股票的估值,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,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制定了《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指引》),现予以发布。

采用《指引》对流通受限股票进行估值的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基金托管人,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《指引》的实施工作。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,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确定估值标准切换时点,并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。

 


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

 

附件:《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业务指引(试行)》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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